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经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执行监视居住;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自己做广告生意需要钱为由向马某甲借钱,马某甲因自己没钱将马某乙介绍给赵某某。赵某某将自己从鞍山市铁东区鑫东旺租车行租借的黑色辽C****2本田雅阁车作为抵押物从马某乙处借得现金24000元,并签署欠条。
2019年3月-4月,赵某某通过宋某某认识李某某,再次以自己做广告生意需要钱为由,将自己名下已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保全的恒大绿洲3号楼1002的房产的购房合同抵押给李某某,分三次从李某某处借走现金63000元,并签署欠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2019年5月1日-11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被害人偿还11450元。2020年5月29日赵某某再次向李某某借钱时被送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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