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建农检诉刑不诉〔2018〕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建三江管理局洪河农场第**管理区原**员,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新政府**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西城派出所铁力镇**社区**组)。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执行,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甲,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3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院起诉书认定:
2015年2月3日,时任建三江管理局洪河农场第**作业区**员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办事期间,给正在绥化市陪同妻子看病的该作业区种植户即被害人崔某某打电话催缴当年的土地承包费,并让崔某某往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赵某某的账户(账号621228000******)上汇款10万元(人民币,下同),因该作业区的种植户有将预收的土地承包费交给技术员,再由技术员转交给出纳员的情形,崔某某就从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内(账号621228880******)汇给赵某某账户10万元。同年8月份左右,该作业区通知崔某某上交当年承包费时,崔某某才知道汇给赵某某的10万元未交给作业区,且该作业区未授权赵某某收取土地承包费,崔某某遂数次联系赵某某索要此款未果,无奈之下另将当年土地承包费交给作业区。赵某某获此款后离开洪河农场未再与作业区联系,并将此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又更换手机号码逃匿。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铁力市其家中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户籍证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等;证人曲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黑建农检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向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7年5月12日、8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因本案部分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以黑建农检诉撤诉【2017】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院于2018年4月27日以(2017)建刑初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送达日期2018年6月5日)。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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