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7********,本科文化,南京**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法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此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次年8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2021年1月22日两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周某某在车主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交通事故,造成许某某车辆全责,并以此骗取保险赔偿金103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属于保险诈骗罪单位犯罪,但犯罪数额达到起诉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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