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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罪)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原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该公司提供的社交网络、游戏平台账户,以虚构的女性身份加男性玩家为好友,假借男女交友等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邀请一起玩公司代理的“九州神魔录”、“仙魔世界”等游戏为名,向被害人发送该公司推广的非正规游戏链接,被害人下载游戏后,在男女交友基础上,以游戏设定“结婚”、“告白”、“生孩子”等情节为由,要求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认定赵某某诈骗金额的证据,现有游戏后台数据证明其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796元,赵某某供述其诈骗金额约为3000多元,因现已调取的游戏后台数据存在不完全的可能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赵某某帮助其他人员语音聊天涉及的犯罪数额无相关证据证明,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某诈骗的金额是否能够达到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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