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镇**村**屯,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6月1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7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 2 月 7 日,姚某某带领韩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肇东市,通过中间人介绍将肇东市新马太农机合作社的一台凯斯 210 拖拉机骗走。姚某某将凯斯 210 拖拉机骗到手后,其又觊觎该合作社一台凯斯 305 拖拉机,遂于 2015年 2 月 14 日又带领韩某某、赵某某等人窜至新马太农机合作社,以租车干活为由将凯斯 305 拖拉机骗走,然后将该车和前几日骗得的凯斯 210 拖拉机,先后卖给哈市呼兰区的王某某。王某某将这两台凯斯拖拉机先后卖掉,2019年 4 月 13 日侦查员在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将被骗的凯斯 210拖拉机查获。经过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案发时凯斯210 拖拉机的市场价格为 527976 元人民币,凯斯305拖拉机的市场价格为 775945 元。
2016 年 2 月 4 日,姚某某指使韩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窜至肇东市五里明镇现代农机合作社,与刘某某签写一份租赁一台凯斯 210 拖拉机的合同,将该车骗走后,被姚某某以 28 万元的价格卖掉。经过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案发时该车的市场价格为 410648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肇东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某虽然在侦查机关供述第二次去租这台凯斯的时候就觉得是姚某某让其跟着去合作社骗车。但其是通过哪些途径知道的未查清。而姚某某供述赵某某明知其诈骗还帮助其租车,明知的途径未查清,再无其它证据予以证实。故现有的证据认定不了赵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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