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为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8月2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衡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同年11月27日移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3月20日补查重报。
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5日,颜福礼联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要其帮忙联系购买1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8月8日,赵某某电话联系陈岳军(已起诉)购买毒品,陈岳军女友刘美遂(已起诉)联系上线颜磊(已起诉)购买毒品,刘美与颜磊谈好毒品交易价格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后,在前往颜磊处拿毒品时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到案后供述是帮助颜福礼联系购买毒品,目前未能对颜福礼进行取证,赵某某是否是为颜福礼购买毒品,以及购买毒品是为吸食还是为贩卖,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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