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连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谢某某(另案处理)自2018年10月以来在其位于连南县**镇**街**商店处,利用电脑及手机等工具以接受六合彩赌注的方式收受其下线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某某所上报的赌注以及赌客潘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赌注进行赌博,涉案赌资约达到50万元。其中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20000元,赵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南县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涉嫌犯赌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扣押的831元人民币现暂扣于连南县公安局治安巡警大队,由连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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