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1〕1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杭州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先后三次将其房屋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某村某号提供给何某某、高某甲、陈某某、高某乙、高某丙、汪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至少500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高某甲、何某某、陈某某、高某乙、高某丙、汪某某、王某甲、谢某甲、朱某某、庞某某、蒋某某、杨某某、沈某某、施某某、何某乙、边某某、李某某、傅某某、孟某某、徐徐某某、王某乙、曹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赃款5000元上缴国库。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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