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四分检刑不诉〔2023〕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9********,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6月24日被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境外购买商品,委托水客团伙,通过夹带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货物运输入境。经计核,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3536.14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2年6月2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在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的实施犯罪所使用的物品予以没收,与犯罪无关的物品予以返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2023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