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张某某在中堡镇后沙铺与北何庄交界处伐树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致使被伐树木倒地时将在附近捡拾树枝的王某某砸中,造成王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20并让他人报警,赵某某、张某某二人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后将二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二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张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急救病例、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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