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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0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家住甘肃省**县**镇。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左文盼,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镇“**”酒店吃饭饮酒,13时许结束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金彭”电动三轮车从庆阳市西峰区**东路口由东向西沿街道行驶,在**街道十字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左转弯的甘M*****号“上汽通用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刮蹭,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刘某某未停车继续行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下车查看所驾驶的车辆被刮蹭后便驾车追赶刘某某,追至**公路**队路段,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刘某某并排行驶,放下窗户呼喊让刘某某停车,但刘某某并未停车,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车在**公路“左某”家门前超越刘某某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制动停车,刘某某未能躲避驾车撞到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车辆尾部,致刘某某受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拨打“110”报警,2019年5月6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5月14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1、两事故车辆的车体痕迹系两次碰撞所形成,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右后车门及围板与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右侧接触碰撞,无号牌金彭电动三轮车前部与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接触碰撞。2、无号牌金彭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车辆类别属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3、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前轮无制动器,该车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4、无号牌金彭电动三轮车事故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32km/h。

2019年5月5日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23mg/100ml。

2019年8月8日经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全身多部位遭受外伤后肺动脉血栓栓塞致其肺循环障碍而死亡。

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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