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5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505263991,汉族,中专,山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干燥一、二车间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昌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保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9日9时14分许,为迎接山东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督查组的检查,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身为车间负责人,监管不到位,导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未通过验收的燃气热风炉进行点火,造成山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干燥一车间发生起火爆炸,致七人死亡,四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790394元。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返回厂区,积极参与灭火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司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