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城镇**村,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嘉园。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河北省高碑店市闫家务村市场中段北侧非法销售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当日16时许,高碑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其依法查处。现场查获商标标注为“飘安”的一次使用医用口罩15020个。经查:赵某某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销售口罩无供货商资质、厂家资质、购进票据等合法资质。经鉴定:扣押的赵某某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在口罩带及细菌过滤效率/%(BFE)均不合格,系假冒的“飘安”牌医用口罩。
本院认为,赵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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