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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92********,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 社区******号,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滕某某等人欲成立北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并进驻北安市乌裕尔大街798号工业园区“人才创新创造实践基地”,获得免租办公场地和库房。为开展电商项目,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滕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赵某乙没有提供厂商授权销售证书、来源证明、质量认证证书、商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从该人处以每件13.50元的价格购进10,000件标有“CC&DD”商标的服装。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滕某某等人于2019年2月22日开始以公司名义在公司库房对外销售所购进的该批服装,销售价格每件29元至38元不等。2019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滕某某等人共同办理**商贸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同时以赵某甲名义注册登记北安市雷洋服装商店,并在北安市南京路地下商业街承租一处商铺进行销售。2019年2月22日至4月8日期间,售出服装2,411件,销售金额为70,645.00元;2019年3月21日、3月26日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未销售服装6,189件,货值金额为179,481.00元。经溪地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对所扣押的服装抽样鉴定:抽样商品属于仿冒CC&DD商标的商品。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2019年4月16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服装、服装包装袋,证明6,189件未销售服装被依法扣押,服装包装袋上印有“北安市**商贸品牌折扣” 字样,赵某甲、滕某某等人系以公司名义进行销售;

2.书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电话记录、情况说明、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投诉举报材料、工商登记材料、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产品鉴定证明、收到条、零售价价格带明细、产品价格带明细、库存切货协议、采取行政措施审批表、查封决定书、送达回证、上海溪地公司服装鉴定结果统计表、物品清单、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黑龙江省罚没物品上缴清单、黑龙江省扣押财物清单、宣传海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尾货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范等,证明赵某甲、滕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按照尾货市场经营管理标准购进10,000件标有“CC&DD”商标的服装,CC&DD商标合法使用人为溪地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被扣押收缴的服装经抽样鉴定属于仿冒CC&DD商标的商品,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商贸公司6,189件服装,北安市公安局向北安市财政局上缴104袋服装;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姚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赵某乙、范某某、曹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赵某甲、滕某某、朱某某、姚某某、宋某某五人成立**商贸公司,从石家庄市居民赵某乙处购进没有厂商授权销售证书、来源证明、质量认证证书、商品检验合格证的10,000件标有“CC&DD”商标的服装,在公司库房和商铺以29元至38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零售、批发,溪地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委派公司品控检测人员曹某某、时某某对被扣押服装进行查验、鉴别;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同案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为成立**商贸公司开展电商业务从赵某甲哥哥赵某乙处购进10,000件标有“CC&DD”商标的服装,以29元至38元不等的价格在公司和商铺对外零售、批发,销售行为持续一个月左右,后被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商贸公司厂房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贸公司和北安市雷洋服装商店145号商铺进行检查,北安市公安局对**商贸公司进行勘验,并缴获未销售服装;

6.电子数据:**商贸公司电脑数据光盘,证明姚某某记录已销售服装数量、销售价格、销售金额,以及公司支出情况。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北安市公安局扣押的104袋服装已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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