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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右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药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号,现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20年4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6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土默特右旗**药店负责人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不起诉赵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土右旗**药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五毒透骨胶囊”是假药,购进10瓶向顾客销售2瓶,单价为20元,获利10元。赵某某是药店负责人,知道“五毒透骨胶囊”是假药,但其没有参与购进与销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赵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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