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右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药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号,现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20年4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土默特右旗**药店负责人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土右旗**药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五毒透骨胶囊”是假药,购进10瓶向顾客销售2瓶,单价为20元,获利10元。赵某某是药店负责人,知道“五毒透骨胶囊”是假药,但其没有参与购进与销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赵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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