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东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6日、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把东营**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9月会计记账凭证中,2011年9月2日转字第11号凭证私自拆开并添加应付账款20984000元借据复印件一张,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对应,并隐匿该借据原件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把东营**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会计记账凭证中,2013年2月6日现字第3号凭证私自拆开将原始单据替换为自己书写的白条一张(内容为青岛**100万、赵某某150万、**公司200万、**公司50万,合计伍佰万元,日期:2013年2月26日)。并将原始单据拆下后隐匿,自称丢失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认定2098万的款项性质;二是现有证据无法印证500万的记账凭证的真实情况;三是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的主观犯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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