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3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许,赵某某来到其前妻李某甲父母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家门口,敲门后,赵某某的前岳父李某乙和赵某某言语不合就欲关门,赵某某就用脚踹开防蝇门上的铁纱网,然后从纱窗破损的洞口钻了进去,强行进到住宅里面,后在室内,赵某某推搡李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双方发生争执。
2020年6月21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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