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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0********,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宁阳县**电源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现居住地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大哥于2019年4月7日去世,其大嫂被害人李某某独自在家中居住,闲来无聊时李某某偶尔在手机快手上发送自己及家人照片或外出旅游视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自己手机上看到其大嫂李某某的快手后,觉得其嫂子李某某不正经,遂有揍李某某、教训教训李某某的念头。2019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赵某某头戴头套、口罩,携带胶带、带电击功能的手电跳墙进入李某某家中卧室内,用床上被子蒙住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奋力反抗,将赵某某的头套及口罩抓下,赵某某担心李某某认出他来,遂跳墙逃跑。2019年7月10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及左眼部的伤情均为轻微伤。2019年8月12日当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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