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楼**单元**室,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以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本案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王某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肥城市湖屯镇环山路东南侧、某村西约500米处张某某农田及周围土地地下砂石。经泰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3399.97平方米(合5.1亩)。
审理期间,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依法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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