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68********,汉族,高中,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无,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漯河市源汇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赵某某任漯河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5年1月6日占用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叶岗村土地36503.62平方米(其中2007年9月30日占用一般耕地25640.62平方米)建粮库和地面硬化,该公司的行为造成耕地严重毁坏,经查实赵某某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对该公司占用土地作出鉴定报告,该公司占地总面积54.76亩,其中耕地52.35亩,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为51.30亩。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