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份以来,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袁某某一起租赁呈贡区斗南街道办事处殷联社区居民委员会15.042亩土地用于种植绿化树木,因种植苗木效益不好,除赵某某外的其他人先后退出,未实际参与**物业公司停车场建设工作。
2017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设立昆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停车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等。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土地部门许可变更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安排工人杨某某在租赁的土地上平整土地、回填风化石、硬化土地用于建设停车场,并购买集装箱等用于临时厂房,建好后于2017年11月11日正式对外营业,2018年5月被叫停,期间停车场建好后杨某某、陈某某入伙一起参与经营。2018年9月24日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呈贡大队决定对**公司行政罚款100280元,其于2018年10月8日全部缴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为5.913亩,其中5.787亩为中度破坏,0.126亩为重度破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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