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6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822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务农,现居住于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某镇某社,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某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3月25日被五原县森林公安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五原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回。
五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包的某镇某社村西、某渠北的荒地于2003年进入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后工程项目区内树木陆续死亡,赵某某于2016年擅自雇佣推土机将项目工程内的树木全部推倒并将该地转包,2017年由高某某承包种植黑枸杞,某镇某社社员郝某种植葵花,2018年冬该地块由赵某某收回并种植红柳苗,该地属于防护林地,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1.17亩,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五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赵某某改变土地性质的事实不清楚,证实土地性质方面证据不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