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汉族,中专文化,住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陆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担任**公司法人期间,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集体土地23998平方米(折合36亩,土地类型为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实施圈占硬化压覆等行为,致使被占用耕地遭到严重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