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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汉族,中专文化,住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9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陆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担任**公司法人期间,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集体土地23998平方米(折合36亩,土地类型为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实施圈占硬化压覆等行为,致使被占用耕地遭到严重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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