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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明席,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2020年4月28 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

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5日,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接到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元宝山区分局移送案件,**镇**村**号院及院南侧林地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被非法占用。经查,**号院及相关建筑系董某某所建,因占用林地面积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已另案处理;**号院南侧地块内已建成的房屋、水池、鸡舍及四栋棚顶为钢架结构,框架为砖混结构且东西两侧有窗户的建筑物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所建,经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元宝山区分局认定,赵某某所建上述建筑占用林地14.7亩,林种为用材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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