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8********0021,瑶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1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附近建设“富川**赵某某家庭农场”(猪场名称)。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该养猪场位于**镇**村4林班20、23、30小班范围内,地类均为林地(属于重点公益林区),总面积为0.6081公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富川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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