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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赵某某在会宁县**镇**村**社基本农田内开始采砂,破坏基本农田。2018年4月11日被会宁县国土执法人员动态巡逻时发现,随后向赵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会宁县国土现场勘验,赵某某采砂破坏基本农田面积18000.9平方米(27亩)。经校对基本农田数据库,赵某某采砂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经白银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勘测,赵某某破坏基本农田面积19251平方米(28.9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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