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绰号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住贵阳市花溪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赵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村**附近用挖机采挖的方式,破坏当地林地谋取私利。经贵阳市花溪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破坏的林地合计5.83亩。按地类分,乔木林地面积5.83亩;按林种分,防护林5.83亩;按林地保护等级分,林地保护等级为3级。案发后,赵某某委托北京**测绘院有限公司对被破坏林地制作复绿恢复方案,并履行了林地复绿恢复义务,经贵阳市花溪区自然资源局现场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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