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住辉南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辉南县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在其2017年承包的退耕还林地内复耕种植玉米,耕种面积7868平方米,其中包含林地(1林班517、118、119小班)面积7363平方米(11.03亩)。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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