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开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6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承包了位于开鲁县**牧场**分场的涉案地块,林地面积58.1亩,耕地面积35亩,耕地位于林地中间位置,如“回”字型,并与**牧场签订了哲里木盟耕地承包合同书,在开鲁县林业局取得了林权证。2018年春,赵某某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在涉案地块中部位置栽植的树木,在南侧位置种植的农作物玉米。2019年春,赵某某在中部栽树地块间种的绿豆,南侧仍种植的玉米。2019年8月,经民警现场勘查,涉案地块总面积为58086平方米,其中北侧生长多年生树木面积13829平方米,新栽树间种豆类面积23023平方米,荒地面积1208平方米,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20026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林地性质认定结论,涉案地块内属于林地面积56963平方米, 85.44亩。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认定,涉案者占用林地间种豆类面积为23023平方米,折合34.53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占用林地种植玉米面积为19769平方米,折合29.65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因2019年9月,自治区林业调查验收时,赵某某新造林36亩验收合格(林间间种豆类地块),树木成活率达89%,故仅认定赵某某占用林地种植玉米29.65亩构成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开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能够证实1996年赵某某承包涉案地块既有林地又有耕地,耕地在林地中间位置,如“回”字型。因位于涉案地块中间位置的耕地四至无GPS点,无法确定耕地在林地内的具体位置,亦无法确定赵某某在涉案地块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亩数及栽植树木占用耕地亩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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