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未依法办理占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易县坡仓乡宝石村“大秋沟”建设“易县食秋牲畜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养猪场B区。经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县宝石村村南(养殖场)占用林地面积共计7.91亩,全部为一般防护林,被占用的林地内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易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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