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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永登**砖场负责人,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2015年04月1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07年10月份开始,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租用永登县河桥镇七里村一社集体土地用于开采粘土矿、修建生产设备、道路等,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农用地性质。经永登县国土资源局实地勘测,现赵某某开采粘土矿、修建生产设备、道路等的行为已造成高达11.6亩的土地被破坏(均为一般耕地),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11.6亩的行为,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对破坏的耕地现状进行了恢复,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不能委托相关资质单位作出破坏耕地毁坏程度的鉴定,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事实。本案虽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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