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在***镇****村村北有一块林地一块耕地,两块地相邻。林地面积为165亩,耕地面积为61.55亩。2009年这块林地采伐后,赵某某把林地及耕地一起卖给李某某。赵某某在这两块地北侧呈正方形栽的杨树,原来林地东侧的口粮地及树歇地挪到原林地南侧,林地和口粮地调整时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李某某经营几年后,赵某某收回土地自己经营。2017年赵某某调整到原林地内的61.55亩口粮地,已经经过土地部门确权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2018年,赵某某在调整后的口粮地及树歇地上种植82亩玉米。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