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镇**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在***镇****村村北有一块林地一块耕地,两块地相邻。林地面积为165亩,耕地面积为61.55亩。2009年这块林地采伐后,赵某某把林地及耕地一起卖给李某某。赵某某在这两块地北侧呈正方形栽的杨树,原来林地东侧的口粮地及树歇地挪到原林地南侧,林地和口粮地调整时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李某某经营几年后,赵某某收回土地自己经营。2017年赵某某调整到原林地内的61.55亩口粮地,已经经过土地部门确权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2018年,赵某某在调整后的口粮地及树歇地上种植82亩玉米。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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