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5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51219633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蜀州南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南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某甲、李某某、任某乙(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庆**公司)。2012年以来,顺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户外广告牌、业务员派发单页宣传资料、公司门口LED显示屏播放、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以博泰国际、帝和御景等借款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以3%至5%不等的月息,出借给各借款项目,从中赚取中介费、咨询费等各种利润。
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刘某某(另案起诉)因开发广汉汉东豪庭项目缺少资金,在明知顺庆**公司无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广汉**豪庭项目的房屋网签作为抵押,与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等合同,并出具空白借据,提供收款银行帐号等,通过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宣传,以四川**投资公司名义向多名集资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600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尚有1600万元借款本金未偿还,立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认罪积极配合,现已全部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借款全部清偿完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素鸿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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