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离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组,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04年左右与李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提起公诉)认识后,李某甲以做煤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找赵某某借钱,并要赵某某找外面的人想办法帮其借钱,并对赵某某许诺,只要赵某某借到了钱放到李某甲那里,李某甲就支付高额的月息。赵某某不仅自己借给李某甲大量资金,还对外宣称李某甲的生意可靠、资金安全、利润可观等,出借人通过赵某某把钱借给李某甲,由李某甲出示入股协议、借据等给出借人。自2004年至2018年期间,赵某某帮助李某甲向周某某集资8万元、邹某某集资7万元、邬某某集资5万元、王某某集资4万元、潘某某集资5万元、龚某某集资17万元、李某乙集资335.2万元,共计集资381.2万元。赵某某从李某甲处领取利息后全部支付给其名下的集资参与人,未获取利息差、也未收取代理费、提成等费用。
2019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退缴了200万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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