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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88********,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郑州**公司法人、河南**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新郑市**镇**街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至7月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崔某某在新郑市郭店镇紫金钢铁园锐海钢铁公司内,为索要拖欠的货款,非法限制被害人赵某甲人身自由14日。被不起诉赵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赵某甲期间,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该案为涉民营企业案件,为积极落实上级院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意见,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贯彻最高检关于“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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