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公诉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9251977********,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江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江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冷水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理,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0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卢某某、周某某两人向何某某借10万元高利贷,周某某一直未还清。2007年10月份一天早上,何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带着王某甲(已死亡)、王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四人到江永县回龙圩卢某某家叫卢某某还钱,卢某某称其没有钱还,何某某叫卢某某上车并把卢某某带到江永县香穗大酒店325房间,卢某某还是说其没有钱还,何某某让王某乙、赵某某等人守在325房间不让卢某某出去。到第二天凌晨,何某某以让卢某某到山洞帮其找石头为由与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四人把卢某某带至江永县松柏乡西栎尾村漫古洞平石岩的山洞,五人向山洞里走了约半个小时后,何某某四人把卢某某带到在一个很陡的石坡下,何某某再次要卢某某还钱,卢某某还是不还钱,何某某拿过卢某某的手机,在确定卢某某手机没有电后又把手机还给卢某某,之后何某某四人先行离开,没有留任何照明物品给卢某某。因为山洞里没有光,伸手不见五指,洞内地势陡峭,乱石林立,岩石锋利杂乱,没有光源照路,人根本无法找到出洞的路,卢某某在山洞被困4、5天后奄奄一息躺在山洞内,以为要死在山洞内时,被几位到山洞玩的广西村民救出。
本院认为,赵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已过了追诉时效,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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