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身份证号53290119**********,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理市挖色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郭某某,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920071033****。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债务问题多次找杨某某进行讨债,并在杨某某家门口及周边张贴法院判决书、借条,2016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马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带至大理市挖色镇董某某砖厂,对被害人杨某某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犯罪嫌疑人马某对被害人杨旭光进行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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