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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9月23日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 2019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1月30日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 2019年12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因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之间存在借款纠纷,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指使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五人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在昆明**酒店、**商务酒店等地,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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