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六部刑不诉〔2020〕Z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31日14时许,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府井商业广场项目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召集何某某、赵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等20余人向马某某索要债务,并向何某某、赵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等人下达要求,若马某某不还款,就不让其离开。因马某某未满足杨某某还款要求,期间杨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赵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等人对马某某非法拘禁12个小时之久,并且在非法拘禁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指使何某某、曹某某等人对马某某进行辱骂、殴打。马某某因惧怕,被迫按照杨某某要求,签写还款承诺书,后杨某某等人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