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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号,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西安**庄。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9日、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陶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至山东省诸城市红星家园小区,强行将与其有债务纠纷的高某某带至青岛市城阳区红音阁KTV实施非法拘禁,2018年11月2日16时许,高某某被警方解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高某某与陶某某之间有债务关系且跟随陶宪超回到青岛,但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张某某、陶某某具有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高某某的犯罪故意及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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