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群众举报,2018年12月05日16时许,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圭山派出所民警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赵某某家中查获一支疑似射钉枪(疑似枪支全长98cm,塑料质枪托,铁质枪管,枪管长60cm、枪身长38cm),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射钉枪认定为枪支。2018年12月05日,经侦查人员传唤,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嫌疑人赵某某系肆级残疾人,综合考虑该案犯罪情节和办理该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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