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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11958********,汉族,文盲,个体养殖,住江阴市**镇**路**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小生活在江阴市**镇**村,村里很多人以打猎为生,不少村民都有土制“火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1990年左右,在江阴市**镇**村委托他人(濮某某,已故)制造了一把土制火铳,但未按照规定办理持枪证。1996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枪支。江阴市公安局于1996年9月开展清理收缴枪支工作。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村委通知后未按照规定将其持有的该把火铳上交,并一直藏匿于江阴市**镇**村**头**号门前自己渔船的船舱内,后因被人举报于2019年10月21日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为自制长管火药枪,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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