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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缅甸当阳(以上信息属自报),暂住****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5月21日,我院将案件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7月10日,我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0日补查重报。受案后我院对本案进行了拆案处理(分为:唐宝文非法持有毒品案,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0日11时30 分,勐啊边境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区**酒店停车场有一男子在停车场内形迹可疑,疑似吸毒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区**酒店停车场查获疑似吸毒人员的唐某某。后民警在唐某某位于**小学对面的出租屋展开搜查时,抓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并在屋内床尾靠墙位置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毒品净重848.37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孟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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