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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同案人林某某是渔民,其妻子赵某某平常在湛江市坡头区四处打零工,林某某出海时会叫赵某某到船上帮忙。2020年8月1日1时许,林某某、赵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调顺码头300外海面投放渔具“地笼”(定置串联倒须笼)捕捞水产品。2020年8月6日1时40分许,林某某、赵某某驾驶一艘泡沫船收“地笼”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霞山大队查获,渔政部门当场扣押涉案一艘泡沫船、渔具“地笼”200米、捕获水产品石头蟹5.25公斤、杂鱼2.03公斤。经鉴定,涉案杂鱼、石头蟹共价值283元。经渔政部门现场测量,该渔具“地笼”网目尺寸为13毫米,小于海洋捕捞过渡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为25毫米的标准,属于禁用渔具。另查明,2020年的休渔期为2020年5月1日至8月16日;林某某、赵某某非法捕捞的地点为调顺岛对开海域(E110°25’9”、N21°16’36”)属于休渔海域范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案发时是禁渔期,而在休渔海域范围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鉴于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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