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四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鲜爱萍,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举行了公开听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明知禁止使用电网捕鱼的情况下,私自在禁捕期内使用自制电捕鱼器在巴中市巴州区**镇**河**河段堤坝下游河段捕捞各类鱼类。18时许,被当场查获,同时查获电瓶1台,网兜1个等其他作案工具及捕获的鱼类1.3斤。同时查明,巴中市巴州区水产渔政局作出了《关于**镇**河**河段非法捕捞案渔业资源的损失及修复方案》认定,造成该河段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约为500元,增殖放流鱼苗1000尾,上述合计修复费用为150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认罪认罚,已经对损失的鱼类资源进行了赔偿及恢复性的增殖放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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