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鹿寨县**乡**村**屯附近的水沟采用电鱼机捕鱼1.3斤,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