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江陵县**乡**村**组,住江陵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利用背负式电打鱼设备,来到长江江陵县**乡**大堤**村江段捕鱼,不久,被江陵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发现。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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