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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5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乌江河流域思南县**镇**村**段**(小地名)处使用3张拦网捕得渔获物93尾,后在现场被思南县公安局孙家坝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赵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即双层刺网(长17m×高70cm×网目3cm)1张、双层刺网(长20m×高70cm×网目3cm)1张、双层刺网(长40m×高70cm×网目3cm)1张,均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思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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