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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8********,汉族,中专文化,通辽市**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未经过任何相关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在**网 “**用品”店分两次以**网平台交易及微信转账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购买两只陆地龟在家中饲养。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赵某某,并依法扣押了两只涉案陆龟及饲养工具,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收购的两只陆龟为赫尔曼陆龟,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饲养为目的,非法收购赫尔曼陆龟两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赵某某购买两只赫尔曼陆龟用于家庭饲养,并无伤害野生动的动机和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实际未造成不良伤害后果;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赵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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