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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6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中江县**乡**村**组自家承包地架设捕鸟网3张,用于猎捕鸟类。截止2020年4月24日,赵某某没有猎获物。

另查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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