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中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中江县**乡**村**组自家承包地架设捕鸟网3张,用于猎捕鸟类。截止2020年4月24日,赵某某没有猎获物。
另查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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